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意见》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政策分两种类型:一是符合条件在岗注册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二是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乡村医生,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