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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法院公开宣判闽北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2019-03-25 11:40:58 市委新闻中心 来源:建瓯法院  责任编辑:庄明帆  

2019年3月20日,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套路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犯罪的涉恶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闽北首例被判处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揭某彬先后伙同被告人高某飞、林某军等人多次以抵押车钥匙的方式实施质押放贷,放贷时以“违约金”、“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名义扣除高额费用,并在被害人车辆上安装GPS,放贷后任意以GPS没信号、电话没人接等理由肆意认定违约并扣车,扣车后向车主以支付“拖车费”、“平台费”等理由索要高额赎车费用,并以不支付赎车费用就卖车进行威胁。

该团伙分工明确,其中揭某彬负责出资及安排后续事宜;高某飞与揭某彬系合作关系,主要负责扣车;林某军负责介绍并收取介绍费,介绍费实际由揭某彬支付。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该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作案达8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近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揭某彬、高某飞、林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揭某彬伙同被告人高某飞、林某军组织分工明确,采用“套路贷”的模式实施多起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从严惩处。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提醒:面对“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警惕打着咨询、资金管理的幌子从事小额贷的公司,有资金需求时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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