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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2020-06-02 11:12:4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俊杰  

加强财产监管 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东南网6月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刘必然)如何让慈善救助的信息和渠道都进一步透明公开,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捐赠财产的监管和信息公开,条例设置“财产与监管”专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在内部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条例对红十字会的管理费用作出规定,明确了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为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条例明确,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人道救援救助和水上救生、居家养老照护、临终关怀等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鼓励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和台湾同胞在闽参与红十字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支持在闽居住的台湾同胞自愿加入当地红十字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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