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热线:0599-8200667E-mail:joskzzs@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瓯新闻网>要闻>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2-04 09:32:42  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俊杰  

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保护公共环境安全,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环境,展现整洁靓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每年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六)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一)老城区:白鹤山以西、北环路、建溪、松溪为界的范围内。

(二)水西片区:上峰景城、城市花园、闽芝冠达山庄、铁路、建溪为界的范围内。

三、限制燃放区燃放要求

(一)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辖区街道办事处要提前10天公布小区定点燃放位置,设置显目的燃放标志、标识;物业服务企业要引导业主定点燃放,并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二)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老旧小区),辖区街道办事处要提前10天公布定点燃放位置,设置显目的燃放标志、标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三)集中燃放点的设置应遵循安全优先、兼顾方便的原则,且远离空气质量监测站、医院、养老机构等区域或场所。

(四)禁止在指定的集中燃放点以外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监督与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及公园、广场、城市绿地等露天公共场所烟花爆竹燃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在主城区、人口密集等重点区域,在除夕夜晚到初一上午及元宵节夜晚等污染易发时段,加大巡查次数,适时加大雾炮车降尘作业频次。

(二)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进行明确与优化,推广限燃区内燃放200响及以下爆竹和高度低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及销售“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严防非法渠道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四)市公安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辖区空气质量,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当控制举办祭祖、庙会等各类民间大规模集聚活动,有效减少民俗庆典的烟花爆竹燃放。

(七)市大督查组要适时督查各有关部门职能落实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横幅、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手段,加大对烟花爆竹管控法规、燃放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理性、自觉、主动减少燃放,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共同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二)禁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公职人员自觉带头并引导、带动周边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全市企业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 分享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瓯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建瓯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建瓯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建瓯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建瓯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更多]建瓯新闻
    [更多]本土文化
    [更多]旅游美食
    • ICP备案:闽ICP备2022017649号 闽公网安备35078302000127号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141202]号
    • 主办单位:建瓯市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建瓯市融媒体中心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512021001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3420055
    • 建瓯新闻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9-3725806 举报邮箱:joswwx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 地址:建瓯市行政中心六楼 联系电话:0599-8200667 邮编:353100 站长统计 网站维护:东南网
    • 建瓯新闻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