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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的通告
2020-03-16 11:48:04 建瓯市人民政府 来源:市委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庄明帆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由于部分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防止被占用、堵塞。要视情配备移车器等,避免因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延误灭火救援时机。

二、设置标志标牌。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为重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30日前完成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式样见附件),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三、加强宣传曝光。市新闻媒体单位要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常识宣传,集中曝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共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社区、家庭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以案说法,警示群众自觉规范停放车辆,引导群众增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意识。

四、强化日常管理。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严惩违法行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消防、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拒绝、阻碍有关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发动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监督、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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