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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方案
2018-09-17 10:08:32 市委办公室 来源:  责任编辑:  

为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速度、提升发展品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做大做强服务类型企业

1. 本市入统的限上商贸业、规上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类型企业中,如企业当年在我市纳税达1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达30%以上的,按企业对财政贡献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封顶30万元。

2.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且年增幅30%以上的,给予奖励5000元;年增幅在60~100%的,给予奖励10000元;年增幅在100%以上的,给予奖励15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封顶15000元。

3. 对2017年前入统的规上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业(包括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下同),和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商务服务业(包括的租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下同),分别奖励5000元。对2017年前入统的规上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 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商务服务业企业,且年增幅30%以上的,分别奖励5000元;年增幅在60~100%的,分别奖励10000元;年增幅在100%以上的,分别奖励15000元。以上两项奖励可以叠加。

4. 对于2018年新增入统并正常网络直报的限上商贸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下同),即奖励10000元;住宿、餐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即奖励5000元。

5. 对于2017年以来新增入统并正常网络直报的规上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企业与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商务服务企业(下同),奖励20000元;年营业收入达到前值,且每增加100万元营业收入,在原奖励20000元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30000元。

6. 凡“个转企”并纳入联网直报的三产企业,原则上保持其原有的纳税申报方式2年过渡期。

7. 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对从制造业企业分离出来的从事研发、物流、工业设计及其他专业配套业务纳入联网直报的三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000元。

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8. 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企业对财政贡献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10%、30%、50%的额度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 对甩挂运输企业,经营规模达到30辆牵引车、45辆挂车,并在建瓯境内上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营规模达到50辆牵引车、80辆挂车,并在建瓯境内上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所有受过奖励的车辆,由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备案,自得奖之日起3年内不得过户到建瓯境外。

10. 对年邮政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且年营业额增幅30%以上的快递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11. 扶持速递企业三轮车辆使用统一的标识、标牌,办理相关保险,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和交警大队统一登记报备;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扶持企业该类车辆(除交通高峰期外)在街区道路上揽派邮递快件,但一次临时停车不超过15分钟。

12. 对年度获评2A级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从本年度起,对于外地落户入驻本市的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归属本地),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3. 对于2018年底拥有自有牵引车辆(挂靠车辆不计)在40辆以上的规模物流企业或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以下统称:规模物流企业),在我市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独立选址经营。

三、其他事项

14. 本政策中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从事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企业。

15. 凡正式入统的第三产业规上服务型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上学参照《建瓯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规定》(瓯政办〔2018〕57号)文件执行,其申请材料由市经信局、三产办等部门负责接收。

16.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评定数据(如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有统计报表的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定;无统计报表的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本文中的“财政贡献”均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所产生的财政收入。

17.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似相同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享受(入驻“德峰公路港”的物流企业,按公路港招商政策奖励),但不重复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实施的类似优惠政策、非本级财政配套的部份,企业可以申请同时享受。

18. 企业经营中如有涉及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的、违反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均不能参加相关奖项评审。企业违规查处补缴部分的税额不作为奖励依据。

19. 对于从市外招商引资引进服务型企业入驻我市,并按规定入统,且企业年纳税地方所得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对财政贡献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给引办人员,但奖励金最高封顶10万元。

20.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18年,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适用本文件。本政策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建瓯市三产办。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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