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瓯市房票安置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瓯政办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瓯市房票安置使用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建瓯市房票安置使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方式,拓宽房票政策适用范围,有效推动房票使用,发挥房票政策对城乡(含村,下同)更新和品质提升的推动作用。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是地方政府、国企等部门将各类征迁、安置、奖励等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或租赁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建瓯市政府、国企支出责任的相关结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国企出资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2. 土地及工业厂房收储补偿; 3. 人才引进政策中的“房屋”奖励; 4. 整村、零星村庄搬迁补助; 5. 耕地恢复补偿、新增耕地奖励; 6. 宅基地退出补偿; 7. 征占用林地补偿; 8. 征迁回拨地兑现; 9. 问题楼盘化解; 10. 零星房屋改造补偿等。 (三)房地产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可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 二、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 (一)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补偿人按照各类补偿安置办法计算权益并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等,各分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分别标注基础补偿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及其他奖补金额。 (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票面金额 1. 基础补偿金额: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等; 2. 房票奖励金额:①以户为单位(以产权证单元号为准、多本共有产权证视为一户),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②一次性给予12个月过渡费;③由征收人再支付一次搬迁费用。 (三)其它类型安置房票票面金额 除房屋征收补偿以外,其它类型安置房票的票面金额具体标准按相关补偿安置方案执行,金额在票面体现。 三、房票的核发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书面确认房票金额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通过房票系统向市住建局申领房票。市住建局审核后生成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 四、房票使用 (一)房票持有人可持票在南平市辖区各县(市、区)和武夷新区使用。在建瓯市使用的房票,可用于购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和国有资产,有指定使用范围的特殊房票除外。 (二)房票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房票进行分割使用。 (三)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房票持有人。 允许被征收人办理相应继承、赠予等过户手续后,将直系亲属姓名载入安置协议,并作为房票持有人。 (四)房票安置性奖励有效期18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有效期为固定期限,因继承、分割、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房票持有人变更的,有效期限保持不变。房票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性奖励金额,其他票面金额不变。 (五)房源及价格 1. 房票持有人可以自行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房,交易价格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 2. 房票持有人也可选择政府房源,政府房源价格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实行“一房一价”。 五、房票交易 (一)房票交易方式。房票实行实名制,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整体或分割进行转让、出售。 (二)房票交易办法 1. 被征收人将房票进行转让或出售,房票票面金额及按相关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金额一同转让,受让双方须签订交易合同,并在电子房票系统办理更名手续。 2. 受让人凭受让的房票自行购买建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或政府建设的安置房,不享受契税(税费)减免政策。 3. 受让人可以使用多张房票累加购房,使用房票票面金额加上按相关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金额,合计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 4. 已交易房票未经使用,不得再次转让、出售。已使用房票剩余部分,持有人可以转让、出售,剩余房票金额也可申请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5. 房票交易平台。被征收人可登录http://www.房票.com网站发布房票出售信息,由有意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撮合成交和资金托管服务。 6. 房票交易流程。①被征收人开具房票;②房票挂网出售;③买卖双方签订协议;④在电子房票系统上办理更名手续;⑤购房;⑥结算。 六、房票核算结算 (一)建瓯市内使用房票的核算结算 1. 房屋征收补偿房票核算结算 ①现房结算办法: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搬迁后,使用房票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签约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到征收实施单位结算30%的购房款,剩余房票金额待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并开具全额完税购房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②期房结算办法: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搬迁后,使用房票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签约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到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房款。分三个节点支付:签约备案后支付至结算款的30%,所购商品房封顶后支付至结算款的50%,所购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结算款的100%。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由被征收人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结算。 2. 其它类型房票核算结算 除房屋征收补偿以外,其它类型房票安置的核算结算,按相关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核算结算。 (二)跨县(市、区)使用房票的核算结算。按《南平市房票安置使用管理指导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住房后,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列为随迁子女,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受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二)本办法实施前的征迁项目和房票,房票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仍按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二年。《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瓯政办规〔2022〕9号)同时废止。 (四)本实施办法由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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