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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出政策了!鼓励农村户籍人口进城
2024-08-14 10:46:05  来源:建瓯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张梦媛  

建瓯市鼓励农村户籍人口

进城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户籍人口有序转移,有效缓解农村户籍人口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完善农村户籍人口住房支持政策,消化存量房产,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南平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购房补贴政策。引导我市农村户籍人口到建瓯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房,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使用房票购房的不在补贴范围内),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市财政统筹安排500万元购房补贴资金,市住建局按申请时间顺序落实补贴发放,用完为止。

二、使用农村房票购房补贴政策。鼓励农村户籍人口在政府实施补充耕地、耕地恢复、征占用林地、退出宅基地等工作中选择“房票”方式补偿,取得农村“房票”。农村户籍人口使用农村“房票”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市财政统筹安排500万元购房补贴资金,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申请时间顺序落实补贴发放,用完为止。

三、实施避险防灾安居工程政策。鼓励乡镇易受灾群体永久性转移到城市或者乡镇、行政村,转移群体类别为居住在地灾点、泥石流沟口、高陡边坡和低洼地带住户。选择转移到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除享受措施第二条退出宅基地房票政策,按分类再给予每户不同金额房票奖补,其中地灾点、泥石流沟口住户3万元,高陡边坡住户2万元,低洼地带住户1万元,奖补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我市县域内退出原有合法农村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和农村宅基地“择位竞价”条件的,选择到乡镇、行政村通过竞价取得宅基地新建住宅,给予每户2万元房票奖补,奖补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房票可用于支付宅基地竞价款,该房票办理变更手续后,乡镇可持该房票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经营性商品房。

四、生育友好奖补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户籍,依法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购买1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平方米)补助1万元,购买100-14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补助2万元,购买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补助3万元(同一购房家庭只能享受1次)。具体由市卫健局按申请时间顺序落实补贴资金发放。

五、医保补贴政策。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村户籍人口参加建瓯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向原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并汇总至公安部门核实户籍进城后,报医保部门及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交部分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奖补(补贴对象仅限于在建瓯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同一购房家庭只能享受1次)。具体由南平市建瓯医保局核实,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按申请时间顺序落实补贴资金的发放。

六、养老补贴政策。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村户籍人口,取得城镇居民户口,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建瓯市税务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奖补(奖补对象只限于购房人及配偶)。具体由市人社局核实,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人社局按申请时间顺序落实发放。

七、支持就业政策。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村户籍人口,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额外按以下标准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奖补。

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500元。具体由市人社局核实,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人社局按申请时间顺序落实发放。

八、支持就学政策。使用房票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高铁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村户籍人口,在子女入学(含转学)方面给予按随迁子女优先批的政策照顾。在办理入学或转学时只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使用房票购房结算证明材料。

九、政策享受范围和享受补贴时间。“一、购房补贴政策”和“二、使用农村房票购房奖励政策”不可同时享受,但均可叠加享受“三、实施避险防灾安居工程政策”至“八、支持就学政策”,享受补贴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经建瓯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为准。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快推进,牵头单位及时配套出台必要的具体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宣传及实施工作;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有政策文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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