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 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保护好县域水生态环境、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市境内河流、水库、塘坝、沟渠等水域采用电鱼、炸鱼、毒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对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天然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专门从事电鱼工具销售的商店、网站、电商等商家和平台,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妨碍、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员、举报人和证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妨害公务、打击报复证人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等违法行为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建瓯市人民法院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建瓯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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