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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要求,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场所的安静,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现将建瓯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本次共划定27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集中区域编号为JZQ000X,集中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瓯政办〔2022〕12号)要求。(区域信息详见附件1)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建瓯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建瓯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 2.建瓯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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