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1月20日,建瓯法院依法对被告邓某某发出一份司惩决定书,这是自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开始正式施行以来南平地区发生的首例司惩案件,也是建瓯法院依法处理的首例司惩案件,开出的首份司惩“罚单”。 据了解,被告邓某某与原告建瓯某冰库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已审理终结,在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过程中,邓某某与冰库经营者刘某某发生激烈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对刘某某故意作出揪衣服、勒颈部等攻击性行为,致使当事人人身安全被侵犯,人民法院安检设备受损,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威胁人民法院司法安全。 事件发生后,法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勘查现场、调取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最终确定邓某某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邓某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依法对人民法院受损安检设备作出赔偿。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者和践行者,肩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其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不容挑战、不容蔑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对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积极履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安全,彰显国家法律威严具有重大积极意义。(吴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