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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 贩卖鬣羚获刑罚
2022-02-21 10:12:28  来源:建瓯检察  责任编辑:王俊杰  

非法猎捕、贩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不得,但总有不法分子怀揣侥幸之心,建瓯这名男子就因贩卖野生鬣羚被建瓯市检察院起诉,除了被判刑,还被罚了数额不小的生态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的老家在乡村,2019年8月,村民张某(以另案处理)找到他,并告知本人手里有“野山羊”出售,问王某要不要。于是,王某向张某以5000多元先后收购了两只鬣羚,再以8000多元的价格出售至他人从中谋利。最终,经相关部门鉴定,此“野山羊”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王某贩卖的这两只鬣羚每只生态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予以受理立案。日前,经建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还承担了每只鬣羚的生态价值5万元。而非法猎捕鬣羚的张某某,也被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在受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向建瓯市法院对这些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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