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三门大桥→环城南路→东溪大桥→高速口红绿灯→曙光路→环城北路→北坪大桥→建州路→太师路→状元路→湖滨路→五里街→兴泰街→龙山北路→峰福铁路→G237国道→三门大桥,所划定道路形成的闭环范围内(包含道路本身)。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 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 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切实加强对禁燃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禁燃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四)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五)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五、建瓯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瓯政〔2019〕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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