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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
2019-05-22 10:42:29 建瓯普法 来源:市委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庄明帆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1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

 

二、这次全国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什么重大意义?

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背向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蓝图”是什么?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六、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七、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

 

斗争对象更加广泛;

 

斗争手段更加丰富;

 

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九、“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

 

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一、“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四、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五、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十六、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十七、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八、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十九、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十、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十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二十二、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十三、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十四、“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二十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组织、家族黑恶势力。

 

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或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税收、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房屋拆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7.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8.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从事“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9.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0.对矿产、土地资源进行私挖滥采、非法开垦的违法行为,在养殖业中划地为界等行为滋生的“矿霸”、“地霸”等流氓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团伙。

 

二十八、重点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整治中的“三霸六黑”是什么?

“三霸”是指:“沙霸”“渣霸”“矿霸”;“六黑”是指:黑护工、黑中介、黑老人会、黑物业、黑保安、黑停车场。

 

二十九、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三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三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十三、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三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三十五、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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